售者“疊加式”侵害商標權應如何追責
一審案號:(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57號
二審案號:(2015)粵知法商民終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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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品集散市場上銷售者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自行使用帶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的包裝物進行商品包裝并銷售,其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疊加式"侵害商標權,即制造侵權產品以及銷售侵權產品雙重侵權行為的疊加,不適用銷售者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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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杭州市西湖區(qū)龍井茶產業(yè)協(xié)會
被告:廣州市種茶人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市西湖區(qū)龍井茶產業(yè)協(xié)會(下稱龍井茶協(xié)會)是第9129815號"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第30類商品(茶葉)上的注冊人。被告廣州市種茶人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種茶人公司)在其銷售的茶葉商品所使用的包裝盒上印有"西湖龍井"字樣的標識。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鑒于種茶人公司未能舉證證實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第9129815號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指定的地域范圍,其抗辯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西湖龍井"地理標志不侵害龍井茶協(xié)會商標權的意見不能成立,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是侵害龍井茶協(xié)會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種茶人公司銷售涉案產品侵害了龍井茶協(xié)會的商標專用權,且種茶人公司亦未舉證證實該茶葉具有合法來源,故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判后,種茶人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法院認為:種茶人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內外包裝盒的正面顯著位置上均使用了"西湖龍井"的標識,這種使用狀況屬于商標法上的商標性使用。種茶人公司未經龍井茶協(xié)會的許可,自行使用"西湖龍井"的標識進行散茶包裝,這一行為的性質,在商標法上屬于制造侵權產品的行為。也就是說,在本案中,種茶人公司侵害商標權的行為狀態(tài)表現(xiàn)為制造侵權產品與銷售侵權產品雙重侵權行為的疊加,即在其制造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上使用了與龍井茶協(xié)會享有商標權的"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犯了龍井茶協(xié)會對該商標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于種茶人公司所稱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茶葉來自于西湖龍井茶產區(qū)的辯解,即使種茶人公司所稱的茶葉的來源地屬實,其亦無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與"西湖龍井"相同或相似的證明商標,其仍需向龍井茶協(xié)會提出申請并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和管理規(guī)則中所規(guī)定的手續(xù),否則就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據(jù)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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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
本案為侵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糾紛,爭議焦點在于:1.被控侵權產品中散茶茶葉的產地來源問題,對于本案侵權認定是否有影響?此問題事關案件的審理方向及事實審查的范圍;2.銷售者把散茶茶葉包裝起來進行銷售,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此問題事關法律適用及責任確定。二審法院厘清了上述問題,從法理上正確定性,從責任上妥當裁判,從而賦予本案的裁判在侵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法理分析上的范式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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